原告广东秦*物流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秦*公司)与被告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黎**清偿拖欠原告秦*公司垫付的货款及运费49841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秦*公司与黎**素有业务往来,黎**购买中山市古镇、横栏等厂家的灯饰产品,委托秦*公司代为运输并帮其垫付货款及运费。2018年5月20日,黎**向秦*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截止到出具欠条当日,共欠秦*公司垫付的货款47093元,运费2748元,合计49841元。黎**承诺上述所欠货款及运费定于2018年6月15日归还。到期后秦*公司数次追讨,黎**仍未...(本文书还有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