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史**与被上诉人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扣除原审判决中的542530元及未计算利息部分,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河南豫华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是李**个人委托,陈**没有参与鉴定,陈**庭前提交的证据也未予以审计,鉴定程序不公正。陈**在一审开庭时已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陈**在一审中已提交了明确的银行转账等证据,足以证明出借本金金额,一审法院仅依据李**个人委托的鉴定结论认定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陈**在一审中提交了包括鉴定意见中需扣除明细,陈**与李**共同经营宁陵县金歌ktv期间支出费用4191...(本文书还有2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