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坤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5)常鼎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坤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王*,被上诉人贺**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贺**于2015年4月27日应聘进入坤鼎公司做电焊工,双方约定贺**工资为计件工资制。贺**在坤鼎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坤鼎公司未给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5年6月12日,贺**因工资待遇问题与坤鼎公司发生纠纷,并于2015年7月28日向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贺**与坤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坤鼎公司向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21.96元。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贺**于2015年6月12日已单方面解除了与坤鼎公...(本文书还有2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