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贾**于2014年11月12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74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4)登民一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兴发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兴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被上诉人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兴发公司承包了登封市卢店镇初级中学宿舍楼工程。兴发公司承包该项工程后,将该工程又转包给郭志华,郭志华以兴发公司的名义与贾**协商,于2010年10月20日、2011年3月15日将内墙漆、外墙保温、外墙漆工程,分别以每平方11元、40元、22元的价格承包给贾**。工程完工后,经兴发公司工程负责人赵**、李*渠及贾**实地测量,确定外墙漆总工程量为2135平方米、内墙漆总工程量为10082平方米、外墙保温总工程量为1990平方米,但是兴发公司一直未向贾**支付工程款。
原...(本文书还有4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