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洲村委会)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绿网园林花木场(以下简称绿网花木场)、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洲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网花木场、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洲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绿网花木场、魏**缴交拖欠的承包款904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缴交的30000元定金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05年7月7日,海洲村委会与绿网花木场签订《中山市古镇镇农村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由被告承包位于古镇海洲民乐经济社农磷沙民乐砖厂用地作种植用途,承包期限10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绿网花木场交付了30000元定金。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民乐坊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民乐坊经济社)与沙源等其他经济社一同并入海洲村委会,因此,上述合同的...(本文书还有1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