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应天周*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告应天周*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迅速退还厂房;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租金37113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水电费33773元**房产税39000元;4.被告按照每月13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退还厂房之日止的占用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向古二村委会租赁土地兴建了厂房,厂房位于古二村××号。被告应天周*2014年5月28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委托苏艳芳为代表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应天周*赁原告上述厂房的3**层厂房的东面以及楼顶房间(宿*)合共约3730平方米。每月租金44333元。租赁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之后,应天周*未搬离,也没有重新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以口头的形式对租金及面积作了重新的调整。双方协商自2017年1...(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