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邹**提起反诉,本院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谭**,被告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14日租金共19200元,水电费4814元,工商费960元,上季度欠费(2015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54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从2015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97.4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29日签订《租赁合同书》,由被告承租原告的位于中山市××古××中路**号天花灯饰门市之第1-5排共15个灯位带**楼第一、二间整间,租赁期限为2014年7月30日至2017年6月12日止,租金为每月24000元,租金...(本文书还有2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