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梁*、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梁*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冰珑,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梁*、刘**连带支付原告退股款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三方合伙投资经营中山市古镇阁晨灯饰厂(以下简称阁晨厂),该合伙企业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财务管理存在争议,经协商,2015年7月7日,原、被告三方签订《退伙协议》,原告退伙,两被告同意退回原告原始出资5万元及后续资金2万元,并分配利润2万元,合计9万元,两被告确认在农历新年(即公历2016年2月7日)之前付清。2016年2月5日,两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3万元。之后,2016年11月15日前,被告刘**自己单独先后分三次共支付给原告1.5万元。截止今日,两被告还拖欠原告退股款4.5万元。但被告不守商业信用...(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