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张**、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周**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已交付的涉诉房屋购房款242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7月3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北陈*二期**号楼**单元**号面积为120.41平方米的房屋卖给给原告**房款共计242000元,被告在收房款后10日内向原告交房,如逾期每日按总房价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经原告催促,被告...(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