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豫0192民初****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豫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重新立案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分包款项381903.4元、质保金121527.8元及利息7620.83元(利息以38190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4月29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园博园片区综合管廊项目结构劳务分包给原告。2019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单,但被告并没有按期将剩余款项和质保金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工程未组织验收,未完成交付,未进行决算。1.双方未完成决算,原告未提供完整的决算资料。依据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0.1条约定,本项分包工程决算必须通过“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分包项目决算审计,结算文件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承包人分包审计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方为有效。第25.1条约定,在工程承包人分包合同决算批准后,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决算材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决算。因此,在原告未组织验收,未提交决算资料的条件下,要求被告履行剩余款项支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本文书还有8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