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x号房屋原系刘*、董霞夫妇所有,2008年3月份,刘*夫妇将该房屋借给被告一家居住。同年11月7日,二人与橡胶设计院签订旧房腾退协议书,约定以“腾退旧房折抵款购新房”方式支付新房房款。后刘*夫妇与橡胶设计院产生纠纷并诉至本院,本院判决刘*、董霞夫妇腾退x号房屋,并协助橡胶设计院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该判决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生效,x号房屋已于2014年6月10日登记在橡胶设计院名下。橡胶设计院曾就x号房屋另行起诉刘*夫妇,本院判决二人向橡胶设计院支付,该房屋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4年1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60000元,该判决亦生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0)海民初字第6567号、(2014)海民初字第8208号、(2...(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