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欧乐传动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欧乐传动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国*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欧乐传动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9年4月进入原告处销售部门工作,于2013年4月受聘为运动控制部经理,于2014年7月受聘为自动化部经理,于2015年3月以“回乡谋田”为由辞职。双方2013年4月17日签订员工商业秘密保护及协议书(以下简称“系争协议书”),约定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及按年收入10倍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201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经营上海辛那提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那提自动化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类似,由被告于2013年6月与他人投资设立。被告在职期间设立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前述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按年收入的10倍支付违约金。被告离职前年收入为人民币46,832元...(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