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钟**、付**与被告金堂家兴结石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原告鲁**、钟**、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3547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3日,死者付绍芳前往被告处就诊,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11:45进行取除输尿管支架手术,2018年11月14日17:28临床死亡。2019年1月10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付绍芳死亡原因符合肾破裂导致的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未积极赔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对付绍芳在其医院行输尿管拔除及休克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医院仅应承担次要的补偿责任;付绍芳系农业户口,实际居住在农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鲁**之母、原告钟**和付**之女付绍芳,1971年7月**日出生。被告于2009年11月4日登记成立,属二级无等医院。
2018年8月15日至23日,付绍芳在被告处住院就医...(本文书还有5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