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277000元,并支付自1993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直至付清本金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1993年开始,被告因缺资叫原告帮忙,为此原告于1993年9月19日借给被告277000元,月息为2分,但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连续亏本,除了上述向原告所借的277000元,被告还欠原告代为其偿付的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款170432元(上述代偿款原告以后将另行起诉主张)。现原告具诉来院。
被告金**答辩称:原告诉称1993年9月19日的借款277000元以及法院判决的...(本文书还有2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