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王**借款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刘*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6日,被告刘*因做生意需要资金购买材料,向原告王**借款8000元,原告王**于当日将现金8000元交付被告刘*,被告刘*于当日出具欠条,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借款交付后,原告王**多次向被告刘*催收借款,被告均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