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杭州市临安区昌化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浙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0元,依据明显不足,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原一、二审判决参考昌化镇两间地基的面积、基准地价和《昌化镇、西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城东区块、西街村**号厂区块、西街村金属板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安置方式,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0元,依据明显不足。1.一审法院在未向申请人释明基准地价及西街村**号厂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情况下,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00元,依据明显不足。2.申请人于2003年8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拆迁协议书时约定安置给申请人40平方米国有土地的价格为8...(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