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程**、凡华,第三人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东、周*维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人民陪审员吴*东任期届满,由审判员董少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岐、周*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杨**,被告程**、凡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管理委员会诉称:2008年2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张**签订《租地协议》,约定原告将九龙园区b2区跳蹬河旁的国有土地(属绿化用地)出租给第三人作为临时用地,总用地面积3.32亩。2010年,该土地由二被告修建了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的无证建筑,实际占用土地12.46亩。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第三人张**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协商解除了2008年2月21日签订的《租地协议》。现原告拟收回上述土地,但二被告一直拒不搬离上述土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腾空并交还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b2区跳蹬河旁的国有土地11.75亩;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占有损失(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具体以评估为准);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本文书还有5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