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郑**、李*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10月16日,本院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18年8月,平*综合实验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集团公司)研究决定由其独资企业平*综合实验区**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司)作为业主,推进完成133个充电基础设施采购项目。区**公司便决定由被委派至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公司)任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翁**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对接项目相关单位做好充电基础设施的场地选址、行政备案、审批、监理、设计、设备招投标等工作。随后,被告人翁**受平***公司营销总监陈**(系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派,以下简称福州**公司)的请托,在项目推进期间,明知福州**公司欲以青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青岛**公...(本文书还有4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