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0年2月至2014年7月在跟着被告干钢筋工,但被告没有如约如数给付原告工资,经多次催要仍推脱不给。
张**辩称,工人的工资款已经全部结清,其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苏**提交的...(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