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丹东市鸿利富华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富华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辽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本院判决上诉至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22日,中院作出(2017)辽06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辽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鸿利富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丹东市振兴区十纬路**号房屋业主,从2007年开始,被告公司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对该地段进行违法拆迁。原告的营业房屋是**栋**层楼房屋建筑的**楼,被告公司在动迁时没有顾及原告的利益,在没...(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