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1诉被告伍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告伍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某1向本院申请对涉案遗产房屋的价值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1诉称:原、被告系兄弟,父母均系原冶钢职工,父亲是离休干部,生前月工资4669.70元。原、被告从小就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年,被告结婚,从家中搬至现在居*的房屋,原告仍和父母一起居*。1999年,冶钢对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父亲获得了新建××号房屋的房产权。2000年2月19日母亲去世,后父亲患病经常住院治疗,父亲住院治疗都是原告夫妻护理。2004年6月,父亲在武汉住院治疗,由被告护理。期间被告妻子私自用父亲的钥匙打开原告家**,拿走...(本文书还有1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