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法定代理人何**、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76895.80元(按鉴定结论次要责任40%计算),诉讼过程中变更为:赔偿医疗费121818.11元、残疾赔偿金296100元、护理费8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00元、残疾器具费136536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1948778.11元,丰都县人民医院承担1948778.11元×40%=779511.24元。事实和理由:原...(本文书还有29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