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白三建)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奶牛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奶牛研究所)、广州市华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迪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青城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城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月26日,奶牛研究所与华迪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奶牛研究所提供土地,华迪公司出资,双方合作兴建住宅楼,建成后按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双方5:5分成等。1996年9月15日,电白三建与奶牛研究所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电白三建承包上述住宅楼**幢**层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和水电安装工程等。
后电白三建与奶牛研究所、华迪公司因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电白三建于2003年12月10日诉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包括了本案涉及的运输费。广州...(本文书还有3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