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研究所(以下简称xx研究所)与被告董x、第三人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杨**、王**,被告董x的委托代理人李**、张**,第三人x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研究所诉称,2004年2月25日,我单位与董x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我单位将本所西宿舍马圈地4亩土地出租给董x经商使用,租期自2004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董x向我单位一次性支付了两年租金。2004年4月1日,董x以拟成立的x公司的名义与我单位就上述土地租赁事宜达成《合作协议书》。之后该地交付使用,2005年1月,x公司成立,董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公司实际使用涉案租赁土地并建设房屋、支付租金。但合同履行过程中,董x尚欠合同约定租期内租金8000元未交纳。且在合同到期后,董x和x公司仍占用...(本文书还有2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