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丹东汇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友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汇友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9月7日21时左右,由于被告所***小区污水井井盖未能关闭,***小区内正常行走的原告不慎跌入,并因此受伤住院39日,为此支出医疗费3976.04元。原告认为,被***小区的物业管理责任人,理***小区公共区域内不存在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未尽到物业管理责任,才造成理应关闭的污水井井盖没有关闭,最终造成原告受伤住院。另外,原告***小区内自行车棚的唯一经营人,原告受伤后,***小区居民正常使用车辆,另行雇人暂时照管自行车棚。原告的损失:医疗费3976.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误工费5708.1元、护理费4200.3元,合计15834.44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