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橡胶设计院)与被告刘*、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纯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橡胶设计院之委托代理人杨**、师**,被告刘*、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橡胶设计院诉称,刘*为我设计院职工,董*与刘*为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7日,因其购买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刘*、董*与我单位签订旧房腾退协议书,承诺限期腾退位于海淀区阜石路**号房屋。但经多次催促,其拒不腾退,后我单位将其诉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限期腾退上述房屋交还我方,并协助我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判决生效后,刘*、董*至今仍不予退还诉争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董*支付诉争房屋2010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使用费14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刘*、董*共同辩称,诉争房屋现在并非由我二人在实际使用,案外人许京良因无其他住所故我...(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