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7657.7元,并承担欠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本溪市交通物流中心项目工程,项目地点本溪市溪湖区鲍家,被告又将项上工程承包给王*平,2014年11月2日,王*平又将项上工程的1、2、3号零担库房及桩基础钢...(本文书还有4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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