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女,1971年9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兼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月**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美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被上诉人许**、被上诉人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香港美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依据改判。事实和理由:一、许**、董*所称被安置时,香港美食公司尚未成立,不可能是安置单位;二、一审法院调取的香港美食公司在办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向房屋和土地登记部门提交的材料,东城区饮食公司才是拆迁安置单位;三、许**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更不能证明香港美食公司有承担拆迁安置补偿责任的意思表示;四、《说明》、《证明》和香港美食公司的《北京市国家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方案审批表》、《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许可证》、《工程开工审批表》对比,香港美食公司提交的证据为政府文件,其证明效力和证据力明显高于《说明》、《证明》,一审法院应采信证明效力更高的政府文件;综上,香港美食公司不是许**房屋的拆迁安置人,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