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诉被告湛江澳泰整形医院(以下简称澳泰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郑**,被告澳泰整形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3000元的整形费用;2.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失合计628764.8元(其中医疗费89984.2元、误工费51947.9元、护理费10440元、交通费7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营养费2900元、残疾赔偿金331621.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949.2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的检查费15321.6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12月22日,原告到澳泰整形医院做美容,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告诉原告,抽取自身大腿的脂肪,填充到额头和下巴,使皱纹减少,看起来更年轻。原告遂交了3000元整容费给被告,当场进行抽取和注射脂肪的手术,但由于被告操作不当,原告出现昏迷,被告发现原告昏迷后,用躺床推原告到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进行救治。经附属医院诊断证明:1.急性脑梗死;2.中度贫血;3.颈动脉硬化;4.低钾血症;5.子宫肌瘤;6.结节性甲状腺肿;7.中风后抑郁。原告共在附属医院住院13天,期间的医疗费由被告支付,但请护理工、住院伙食、营养费等由原告支付。之后,原告转到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被告预支了10000元医疗费给原告,原告支付3800元救护车转院费用。之后被告未再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综上,原告去被告医院处做美容,由于被告医院的不当行为,导致原告急性脑梗死,至今尚未恢复,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被告澳泰整形医院辩称,被告医院对原告诊疗行为与原告术后身体状况不存在主要过错责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医院承担100%过错责任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原告诉被告医院对其构成侵权缺乏事实依据。首先,被告医院曾多次婉拒原告的填充要求,但原告一...(本文书还有7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