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滥用职权,违规为吴*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吴*4沿江半岛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造成国家损失易地建设费3565275.6元人民币。
位于吴*市广沿路原化工厂内的吴*市沿江半***小区(以下简称沿江半岛)是由吴*市威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雅公司)于2012年开发建设的,威雅公司在没有向吴*4市住建局办理报建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小区会所和1-**号楼,该**栋楼均属于违法建筑,威雅公司在向吴*4市住建局补办民用建筑主体报建手续的同时,向吴*4市人防办申请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吴*市人防办向湛江市人防办请示该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要点后,湛江市人防办以湛**建(2012)10号文《关于吴*4市沿江半***小区人防工程设计要点的批复》,要求沿江半岛修建不少于9614.83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该批复仅要求威雅公司在**栋**栋楼下建设1个防护单元约2000㎡,没有安排剩余的7614.83平方米的人防地下室在哪里建设和什么时候建设,也没有要求吴*4市人防办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后威雅公司向吴*4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因为缺少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吴*4市住建局发出吴*5函(2012)222号文,要求吴*4市人防办就上述7614.83平方米应建未建的人防工程建设情况告知该局,便于该局审批办理建筑许可证给吴*4威雅公司。吴*4市人防办接到该函后,遂以吴*防(2012)31号文《关于吴*4市沿江半岛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向湛江市人防办请示沿江半岛会所及1-6号未有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余下约7600平方...(本文书还有269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