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林**、余*、南京恒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余*、恒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3年7月10日,林**向原告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恒瑞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约给付了200万元借款。因林**对外拖欠巨额债务于2013年8月下落不明。林**与余*系夫妻,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1、林**、余*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每天0.3%利率支付利息;2、恒瑞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林**、余*、恒瑞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和被告余*系夫妻。2013年7月10日,林**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9月10日,借款到...(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