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长宁妇保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18年4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王**、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于**,被告长宁妇保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4,221.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000元、家属误工费3,566元、律师费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4,400元。前述诉请要求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2、保留后续治疗的诉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系陈**和王**之女。2015年5月6日原告之母陈**(孕妇)因“停经9+月,超预产期5天”入住被告长宁妇保院待产,此前各项产前检查均正常。同年5月9日上午,陈**进待产室,10时许进行人工破膜,因无宫缩反应,使用催产素。当日19时许出现剧烈胃部疼痛及右侧腰部疼痛,胎心检测仪持续报警,夜间疼痛加剧,体力严重不支,伴血象升高,陈**及家属提出剖宫产请求,但被告医生以医院规定予以拒绝。同年5月10日上午,陈**出现发热(38℃)、羊水变色变浑浊、胎心>180次/分伴胎动明显减少现象,同时白**明显升高。至当日12时45分许,被告考虑陈**为“产前发热,胎监异常(胎窘可...(本文书还有59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