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贾**、于**、盐城市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刘**,被告新华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贾**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彭**,被告于**,被告阳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195246.9元、误工费90000元、护理费934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00元、营养费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74.6元、残疾赔偿金9984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384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鉴定费4050元、翻译费2700元、住宿费488元,以上共计1678599.5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受被告贾**雇佣在被告新华联公司位于顺义区×镇×村的工地上干活。2016年5月7日下午,原告在**号楼房的**层卫生间干活时头部不慎碰到门框角受伤,后被工友送到医院就医。原告伤情严重,但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只好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新华联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本文书还有5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