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于**辩称:我不认可一审判决,但未提起上诉。
阳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新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
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华联公司、贾**、于**、阳达公司连带赔偿周*医疗费195246.9元、误工费90000元、护理费934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900元、营养费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74.6元、残疾赔偿金9984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384元、精神损失费80000元、鉴定费4050元、翻译费2700元、住宿费488元,以上共计1678599.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经人介绍受雇于于**,为新华联公司涉案工程提供劳务。2016年5月7日下午,周*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其头部撞在门框角,当场昏迷。后周*被在场工友送至北京市顺义区医院(以下简称顺义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天转入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周*被诊断为:1.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在该中心行左颞顶...(本文书还有4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