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达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执行情况表与实际不符,该表未将2011年7月21日的合同及履行情况列入;序号**的合同无异议,但是不存在质量问题;序号**合同无异议,但交货时间未迟延;序号**、4、5、6的合同没有异议,合同数量和开票数额有异议,备注中的多付款项是错误的。对汇款凭证无异议。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电子邮件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唛头、外销合同没有提交原件,真实性有异议;图片不能证明货物系新达公司提供。证据3无异议,新达公司按时交付了货物。证据4无异议,该份合同已经作废,实际履行的是本案中新达公司提供的第一份合同。
本院认证如下:对于双方无争议的主体信息,本院予以认定。对于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3月30日期间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以及发货通知、收货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5月11日新达公司开具的5组**号张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合计2231650元),万福莱公司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新达公司认可...(本文书还有41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