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第434887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狐臭水,防汗剂(化妆用品);带香味的水;洗涤剂;清洁制剂;干**;去渍剂;皮肤增白霜。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两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花之夏**(巧巧腋露)”产品的包**上擅自使用“夏友”的商标标识,与原告注册的第4348873号“”注册商标相同,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侵权产品在淘宝网上大肆销售...(本文书还有10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