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孙**诉被告郑**、周**、陈*、开封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汴房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被告开封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所签供水协议;2.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初装费4000元。事实和理由:开封市捷通顶管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小区的开发商开封市城投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告所在***小区物业开封汴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和《服务协议》,约定开封市捷通顶管技术有限公司在***小区安装地热水、铺设管道安装供水设施***小区业主公示要求业主签约。2013年5月15日四被告以“范庄村地热水井”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供水协议书》,并向该公司交纳初装费4000元,被告...(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