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海螺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1988年12月,原告入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3日,原安徽巢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巢东股份公司)与海螺公司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由海螺公司收购原巢东股份公司全部水泥业务的资产、负债和收益,人随资产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原巢东股份公司没有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竟以所谓的公司分立、合并为由,非法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实际上,该转让不属于法律上的公司合并、分立。被告也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