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因被上诉人罗**、赵**、罗*、罗*不服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及行政侵权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1999)随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代理人黄**、胡**;被上诉人罗**、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上诉人罗**、赵**、罗*、罗*四人共同筹资,于1993年3月从随州市洪山镇吕*宝处购买牌号为湖北32—81182客车(**座)一辆,挂靠随州市大洪山旅游管理局从事旅客营运。之后又过户挂靠于随州市洪山镇人民政府。1995年6月28日换发车牌时,转挂靠随州市进出口公司,车辆营运期间各种规费自缴。1994年12月15日晚8时许,被上诉人罗*驾驶该车由武汉返回随州至市区立交桥处被值班交警拦住,以客车尾灯灯罩破...(本文书还有1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