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3753.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375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5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日,被告王**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在本市泗塘五村承苗养老院门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王**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赔偿事宜,原告涉诉。
被告王**辩称,事故事实无异议,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原告大转,被告小转,双方碰撞发生事故,原告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医疗...(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