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占文林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占文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归还借款17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偿付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王**以购买设备急需资金为由向占文林借款17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当天占文林转账给王**17万元,由王**出具借条和收条,承诺于2017年10月22日前归还。但王**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诉至法院。
原告对其诉称事实提供借条、收条和转账凭证。
被告王**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因急需资金购买机械设备,经朋友介绍向占文林借...(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