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杨*,第三人马**、李*、李*、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第三人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马**、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解除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xxx号**幢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在湖南长沙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德公司”)的预购房产退房款的查封。事实和理由:系争房产系柯**委托李*购买。2010年4月25日,柯**委托李*与恒德公司签订《爵世名邸内部认购书》,后柯**支付购房款3,888,584元。2012年7月8日,李*向恒德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其为柯**办理相关权属手续。2014年2月18日,恒德公司将《爵世名邸内部认购书》中认购人的名字变更为实际购买人柯**,并与柯**另行签订《“爵世名邸”商品房定购协议书》。杨*与马**、李*、李*、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3)徐**(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徐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恒德公司协助查封系争房产,并将该房屋折价后的款项及相应利息于2014年4月30日前划入法院代管款账户。柯**提...(本文书还有5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