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两被告于2013年5月24日以生意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一年后还款,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向两被告交付上述款项。根据借条约定,被告将名下万国城度假公寓**栋**室联建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归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偿付以借款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周*、杜**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