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第三人马**、李*、李*、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徐汇法院)(2016)沪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提起上诉的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x路xx号**幢**房产(以下称系争房产)系由柯**委托李*向湖南xx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购买,购房款由其支付,xx公司在内部认购协议上也确认系争房屋归柯**,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即解除对系争房产在xx公司的房屋预购退房款3,888,584元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该退房款判归柯**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李*对柯**的上诉请求表示认同。李*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柯**曾经在李*开办的公司中任职。系争房产是xx公司以优惠价格出售给股东,但实际由李*代柯**认购了系争房产,并于2014年2月18日为柯**到xx公司办理了内部认购书的变更手续。
杨*答辩称,柯**对系争的退房款3,888...(本文书还有44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