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清远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虞玲艳独任审判,后转由代理审判员郭权审理。同年12月13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2008年1月16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民二终字第518号裁定驳回被告上诉。2008年6月1日至8月28日,本院根据被告申请依法委托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对合同中清远公司印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6月13日,本院根据被告申请,依法追加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盛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08年9月9日、10月7日和11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9月9日至10月6日、10月7日至11月11日,原、被告和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庭外继续调解。原告诉讼代理人董**、胡**、被告诉讼代理人蔡**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鼎公司诉称:2006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预拌混凝土加工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厂房...(本文书还有4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