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1分。2015年6月28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但至今未还款。自2015年7月开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逃避还款,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8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15年2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证据2、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被告转款294400元的事实。
证据3、还款承诺书一份,证明二被告承诺2015年8月3日之前归还欠款的事实。
二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二被告(夫妻关系)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