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黎雪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豫0185刑初****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被告人黎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被害人张某3涉案损失人民币33000元;退还被害人周*损失人民币1000元。(4)被告人叶**、黎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本文书还有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