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赵**、刘**及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8日18时许,被告骑行电动三轮车沿正阳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至北关桥头路段时,将由路东向路西步行的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22081.92元,被告至今未予赔偿。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3401.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其经济能力有限,赔不了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18时10分,被告陈**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正阳县中心街由南向北行至北关桥头路段时,与由路东向路西步行横过道路的原告宋**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宋**受伤。事故经正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陈**负事故全责,宋**无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5月18日入院、2014年5月2...(本文书还有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