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施桦乐奇墙面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桦乐奇公司)与被申请人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桦乐奇公司称,请求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7〕458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主要体现在对施**的工资情况认定错误。根据施桦乐奇公司与施**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施**月正常工资为1100元,实发工资超出该数额是因实发工资包含了奖金及加班费等,带有福利性质和不确定因素。公司经营有淡季旺季之分,恰5、6月份为公司经营旺季。仲裁裁决仅从2012年5月和6月工资发放数额就认定施**的实际工资为2529.5元,与事实不符,与常理有悖。
施**称,仲裁裁决不存在错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施桦乐奇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8年1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山仲裁委)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7〕4581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施桦乐奇公司须支付施**工伤待遇差额共63346.1元(包...(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