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与被告上海红酒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当事人同意且经批准,本案延长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3月23日、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律师、纪**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19,725.92元。事实和理由为,2016年12月21日,经被告业务人员推介,原告在被告设立的“上海红酒交易中心”平台开立账户投资红酒,开户由被告业务人员直接操作完成,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告知过原告具体交易制度及风险,原告仅获知在该平台上通过“炒红酒”的方式可赚取差价获利。本着投资获利的目的,开户完成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指定账户入金33万元进行交易。期间,被告业务人员在其创建的“喊单群”里向原告等投资人大肆宣扬红酒低位*******,未来会不断上涨,隐瞒投资风险,夸大...(本文书还有3168字未显示)